(2017)豫01刑更8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杜新峰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杜新峰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刑更827号罪犯杜新峰,男,1969年6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河南省长葛市人。现在郑州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10月21日作出(2009)禹刑初字第377号刑事判决,认定杜新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刑期自2009年8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09年12月30日交付郑州市监狱执行刑罚。本院于2012年11月30日对杜新峰减去有期徒刑���年,刑期至2018年8月21日止。刑罚执行机关郑州市监狱以罪犯杜新峰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监狱集体评议、公示,检察机关监督等程序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楚百军、李萍,河南省郑州市监狱指派干警李陇豫出庭履行职务,证人陈某、赵某、何某等出庭作证。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2年7月份,杜新峰利用其担任禹州市邮政局顺店邮政支局储蓄出纳员的职务便利,采取侵吞储户存款的手段贪污178979.78元。携款潜逃。所得赃款用于个人开支。罪犯杜新峰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2014年5月、2015年8月获得记功二次;2013年4月、8月,2014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5月、10月共获得表扬六次;2015年1月、2016年2月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二次,2016��3月被评为省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上半年至2016年下半年共有8次半年评审鉴定,分别为优秀、优秀、良好、良好、优秀、优秀、优秀、优秀。郑州市监狱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经过驻狱检察室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等程序对该犯提出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罪犯陈述、认罪悔罪书、证人陈某、赵某、何某证言及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裁判、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检察机关监督评审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杜新峰入狱服刑期间虽获得一定奖励,但赃款未退,社会影响未予以消除,检察机关亦建议对其从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以及所犯罪行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杜新峰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楚绍京审判员 杨彦浩审判员 董忠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雅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