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执7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嘉琦申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普通执行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嘉琦,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4执710号申请执行人:李嘉琦,男,满族,1988年5月22日出生,住承德市双桥区。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赛罕区。法定代表人:单海峰。申请执行人李嘉琦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中心支公司于2017年2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嘉琦支付完毕。申请执行人李嘉琦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滦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824民初36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伟& # xB;审 判 员 王香瑞人民陪审员 刘 景 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闫 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