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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40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社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鲁社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4066号申请执行人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金水区法定代表人秦新伟。被执行人鲁社教,男,汉族,1964年11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兰考县。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鲁社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民祭初字第11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河南南浦化工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406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