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0刑更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罪犯张宪武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故意伤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宪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刑更79号罪犯张宪武,男,1974年5月6日出生,汉族,辽宁省法库县人,现于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服刑。该犯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放火罪、故意伤害罪经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1日以(2009)和刑初字第663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于2010年5月12日入监服刑改造。现辽宁省辽阳第二监狱以该犯在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爱护公物,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宪武减去残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姚庆武审判员 胡 玲审判员 朱薇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 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