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2执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立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2执890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刘立新,住址榆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立新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经本院申查,申请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春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显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