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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82民初49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6-13

案件名称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慕乐诗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慕乐诗皮具店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2民初4909号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长福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40。法定代表人:林荣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丽明,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渭平,福建翔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嘉禾街望岗村第十七经济社第一工业区内自编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6M。法定代表人:吴绵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告:晋江市罗山慕乐诗皮具店,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罗山福埔S.M国际广场地下一层A00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20。经营者:黄顺平,男,1972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石狮市福盛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晋江市罗山慕乐诗皮具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在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本案应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本院审查认为,本案系商标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晋江市罗山慕乐诗皮具店的住所地在晋江市,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管辖权异议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原告及被告广州木林森皮具鞋业有限公司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秋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林智足附件: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