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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4执45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甘雁雁、章建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雁雁,章建海,顾菊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4执45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甘雁雁,女,1970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章建海,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顾菊芬,女,1965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本院在执行甘雁雁与章建海、顾菊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章建海、顾菊芬未自觉履行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2016)浙0604民初297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2017年2月7日立案后,于2017年2月21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告知书,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本院查明二被执行人共同所有的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滨江豪园8幢2单元1702室的房地产已被另案先行查封,被执行人章建海所有的车牌号为浙D×××××汽车一辆也被另案先行查封,二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等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卫星审判员  王张荣审判员  戴松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杜亚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