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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4执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陈永祥与李广成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永祥,李广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14执155号申请执行人陈永祥,男,1965年3月3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执行人李广成,男,1966年4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本院在执行陈永祥与李广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本院已强制扣划李广成农业银行存款16600元,并继续冻结该银行账户至2018年6月19日。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云龙审判员  毛 华审判员  唐 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佳毅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