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81民初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XX亭与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亭,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581民初336号原告:XX亭,男,1984年7月26日生,汉族,高平市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毕红荣,山西长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邵辉旦。原告XX亭与被告高平市野川镇柳树底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年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XX亭承担。审 判 长 赵晋文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人民陪审员 赵艳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尚瑶瑶书 记 员 申晨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