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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4民初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皮小会与程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皮小会,程世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4民初447号原告:皮小会,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蔡甸区。被告:程世才,男,1961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英山县。原告皮小会与被告程世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皮小会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皮小会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皮小会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皮小会负担。审判员  吴全意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翁 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