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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81执保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与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881执保93号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被申请人: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与被申请人湖北明柱矿业有限公司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腰子山磷矿采矿权,保全价值为2645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钟祥支行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为有效担保,其诉前保全申请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钟祥市楚钟磷化有限公司腰子山磷矿采矿权,保全价值为2645万元,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邹明贵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玲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