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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81民初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与余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余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81民初1053号原告: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若庚,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麻城市南湖办事处大塘村。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伟,湖北诚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富,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福建省古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余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余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余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7.5元,由原告麻城市福兴石材工艺制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姜 辉审判员 梁胜阳审判员 刘惠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