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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3民终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广水市鄂北房产综合开发公司、胡汝亮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水市鄂北房产综合开发公司,胡汝亮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3民终21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水市鄂北房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广安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凤,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开忠,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汝亮,男,195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国,湖北印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水市鄂北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汝亮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一案,不服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水市鄂北房产综合开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程开忠,被上诉人胡汝亮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明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水市人民法院(2016)鄂1381民初325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广水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11300元,退还上诉人广水市鄂北房产综合开发公司。审判长  刘俊利审判员  张 欢审判员  储颖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曼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