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4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陈润祥与乔留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润祥,乔留石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4631号原告:陈润祥,男,1950年4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乔留石,男,1956年5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延庆区。原告陈润祥与被告乔留石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陈润祥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利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润祥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陈润祥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贾敏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康纬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