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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602民初150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与宋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2民初1502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高植平。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文林,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宋光。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槐光,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邴世明,湖北联帮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宋光与被告高植平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7日作出(2016)鄂0602民初1502号民事裁定,冻结高植平(被拆迁房屋位于襄城��胜利街x号楼x至x层)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高植平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高植平已将生效判决确定的款项支付到襄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款账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高植平(被拆迁房屋位于襄城区胜利街x号楼x至x层)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4万元的冻结。案件申请费2220元,由宋光负担2148元,由高植平负担72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忠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