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21执65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刘佳富、李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仁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仁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佳富,李勤,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仁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21执65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佳富,男,1974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李勤,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4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中,依职权扣划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国宏保温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01800元,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川14民终1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代开智审判员 杨志强审判员 王 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