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02执3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赣华与吴香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赣华,吴香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02执357号申请执行人:陈赣华,女,1957年2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吴香江,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赣华与被执行人吴香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吴香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振明代��审判员XXX代理审判员 张龙亭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联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