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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7执恢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五兵与乔双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米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米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五兵,乔双兔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米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7执恢51号申请执行人:张五兵,男。被执行人:乔双兔,男。关于张五兵与乔双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27执恢80号执行裁定书、(2013)神民初字第03498号民事调解书,权利人张五兵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乔双兔以其开发的位于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丽苑住宅小区6单元601室房产提供担保,但至今未全部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7月28日依法委托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对神木县神木镇单家滩村丽苑住宅小区6单元601室房产进行拍卖。经陕西恒信拍卖有限公司三次拍卖,均无人竞买,中止拍卖。申请执行人张五兵同意刘向阳以流拍价325000元购买该房产,该款扣除执行费4775元,给申请执行人兑现借款本金320225元。申请执行人张五兵领款后,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自愿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撤回执行申请是申请执行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执行人张五兵撤回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二、本院(2017)陕0827执恢51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张五兵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执行实效期间内可对神木县人民法院(2013)神民初字第03498号民事调解书书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林军审判员  白永胜审判员  何建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曹斌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