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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3321执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顾娟与被执行人邓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顾娟,邓用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泸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3321执32号申请执行人:顾娟,女性,住泸水市。被执行人:邓用强,男性,住云南省泸水市,现下落不明。本院在执行顾娟与邓用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邓用强下落不明,又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3321执3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 进代理审判员  范海生代理审判员  茶邓益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何雁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