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26执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发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26执62号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共青城市共青路,法定代表人陶燕琴,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15966273-5委托代理人张瑞元,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王发生,男,1961年1月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德安县,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王发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德民一初字第608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王发生应向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贷款本金260000元、利息181730.6元、案件受理费3962.98元,承担执行费6585.4元。本院2017年4月26日向被执行人王发生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发生与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分期还款,尚有445693.58元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共青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426执6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还款义务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良勇审判员 :熊本员审判员 :邓辉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 吴 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