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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3财保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孙金兰、张长旺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金兰,张长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3财保84号申请人:孙金兰,女,1963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茌平县。被申请人:张长旺,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山东省高唐县。申请人孙金兰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长旺所有的鲁P×××××号三轮汽车一辆予以扣押。申请人孙金兰以中国大地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价值2000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长旺所有的鲁P×××××号三轮汽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6月30日至2019年6月30日。被申请人可向本院交纳保证金20000元,本院将依法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案件申请费为220元,由申请人孙金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崔洪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