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2923、12341、12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福田区爱尚歌娱乐厅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深圳市福田区爱尚歌娱乐厅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4民初12923、12341、12952号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法定代表人梁茵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骆林诗,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董瓛,广东瑞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福田区爱尚歌娱乐厅,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经营者陈某某,住址内蒙古锡林郭勒盟锡林浩特市阿尔善路。委托代理人徐文涛,广东深宏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著作权侵权纠纷三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每案50元,三案合计150元(已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预交),按规定收取75元,由原告深圳菜之鸟唱片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郭 卫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刘玉和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幸 越速 录 员 李明哲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