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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5民初12701-12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14深圳市鑫尚微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富茂工业(惠阳)有限公司黄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案件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鑫尚微科技有限公司,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公司,富茂工业(惠阳)有限公司,黄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5民初12701-12717号原告:深圳市鑫尚微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桃源街道塘郎工业区A区31栋3楼东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52516935。法定代表人:刘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洋,广东郎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一: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公司,住所地惠阳区镇隆镇高田富茂工业有限公司B区1栋,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1381000076445.法定代表人:黄邵。被告二:富茂工业(惠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镇隆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17584376Y。法定代表人:许顺喜。委托代理人:陈振,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三:黄邵,男,汉族,1973年1月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委托代理人:肖展,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迪,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鑫尚微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富晟照明电器科技公司、富茂工业(惠阳)有限公司、黄邵买卖合同纠纷十七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8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鑫尚微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系列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共计12058.9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邱靖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黄爱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