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民初6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栗亚如与张延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栗亚如,张延召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482民初6791号原告:栗亚如,女,汉族,1984年7月16日出生,住汝州市。被告:张延召,男,汉族,1985年12月20日出生,住汝州市。原告栗亚如与被告张延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原告栗亚如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栗亚如撤诉。审判员 杨玲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酒延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