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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3行审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成武县环境保护局、金顺畜禽养殖合作社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成武县环境保护局,金顺畜禽养殖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23行审93号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境保护局,住所地成武县南环路西段路南。法定代表人庞亚中,局长。被执行人金顺畜禽养殖合作社,地址成武县汶上集镇袁阁村南。负责人郭保福,厂长。申请执行人成武县环境保护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成环罚字[2016]第jsyz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伍万元。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3日,成武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金顺畜禽养殖合作社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养殖场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排放超标污水。被执行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已于2016年9月29日依法对被执行人作出成环罚字[2016]第jsyz03号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治理并处罚款伍万元。并要求被执行人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银行,逾期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成环罚字[2016]第jsyz03号行政处罚决定已于2016年9月29日送达。申请执行人又于2017年4月5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成环催字[2017]第jsyz01号行政处罚催告书,催告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1、申请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审批表;2、现场检查(勘察)笔录;3、现场检查(勘察)示意图;4、调查询问笔录;5、监测报告;6、行政处罚立案呈批表;7、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调查终结报告;8、成武县环保局法制领导小组会议记录;9、行政处罚案件处理呈批表;10、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11、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12、送达回执;1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执;14、行政处罚催告书及送达回执;1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六、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认为,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成环罚字[2016]第jsyz0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审判长  袁雪峰审判员  张 旭审判员  庞宗景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