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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85民初84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9-28

案件名称

刘某与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鲁0785民初841号原告刘某。被告管某。委托代理人刘守明,高密醴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案由:离婚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儿子刘某1。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性格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男孩刘某1归原告扶养,抚养费自理;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同意离婚。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原告刘某与被告管某自愿离婚。二、婚生男孩刘某1由原告刘某扶养,抚养费自理,被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利,原告应提供方便。三、位于高密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大街(房权证号为:2.2-XXXXX**号)房屋一套及阁楼、车库各一个,塔吊一辆归原告刘某所有。四、原、被告欠被告父亲管某甲879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并于协议达成之日清偿完毕。五、原、被告双方其他无争执;六、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审 判 长  马秋霞审 判 员  张新国人民陪审员  宋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耿源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