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民初3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王某1与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孙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内0426民初3217号原告:王某1,男,1985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2,男,1952年4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被告:孙某,男,1958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赤峰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某,内蒙古紫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某1诉被告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王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梁晓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