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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5民初13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戈保全与欧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戈保全,欧树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225民初1367号原告:戈保全,男,住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被告:欧树海,男,住址:广西南宁市江南区。原告戈保全与被告欧树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8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戈保全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戈保全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本院予以免收。审判员  韦朗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钰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