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5民初25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5民初2594号原告: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越秀路越秀大厦*座**层。负责人:杨顺国,该单位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彪,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滨海道69号。负责人:张筱裛,该单位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青,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职员。原告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诉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河北支行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后原告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1元,减半收取计3160.5元,由原告天津万钧律师事务所自行承担。审判员  刘淼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婉附:本裁判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