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刑申8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贲晓庆违法发放贷款一案申请再审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苏刑申8号贲晓庆:你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一案,不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2012)安刑二初字第0120号刑事判决和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通中刑二终字第0004号刑事裁定,以“你受到刑讯逼供,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海安县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及拘留证形成时间有误、属伪造的;你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本院综合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针对你的申诉理由,评判如下:关于你申诉称“你受到刑讯逼供,有罪供述属非法证据应予排除”的申诉理由,经查,你的有罪供述均系2012年5月7日立案之后形成,你的供述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你供述时思路清晰、语言连贯,未受到任何胁迫或提示,属如实供述。你所称2012年4月16日至5月7日受到刑讯逼供,此期间不属司法侦查程序范围,原判亦未将此期间所获证据作为定案证据,不存在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对于侦查机关立案后所获取你的供述,原审法院已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并依法传唤侦查人员到庭作证,当庭播放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侦查人员并未对你进行刑讯逼供,故你该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海安县看守所健康检查记录及拘留证形成时间有误、属伪造”的申诉理由,经查,该两份材料证明的内容主要为你入所时并未见身体异常及侦查机关对你依法刑事拘留,均有你本人签字捺印,故你的该项申诉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你不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申诉理由,经查,涉案贷款申请人和借名贷款人的证言,原审被告人季善林、夏凤山及另案处理的洪融蓉的供述均证实,你作为海安农商行主要领导,不履行严格审查工作职责,在借名贷款人明确提出要借名贷款时仍违规审批,甚至在得知违规贷款的借名贷款人已无力归还贷款的情况下,自己出面直接找他人借名贷款,以归还此前形成的违规贷款主观故意明显。涉案贷款资料虽然表面上手续齐备,但经查明的真实情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以及海安农商行贷款要求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你的行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故你该项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称“你不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申诉理由,经查,证明你受贿的事实,有你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证言、书证借款申请书、贷款审批表、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等,该证据均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且你的供述与行贿人证言在受贿的事由、数额、地点等细节上相互印证,亦有你为相关人员谋取利益的书证在卷佐证。鉴于你在开庭前推翻以前的有罪供述,原审法院对相关行贿证人进行了核证,相关证人证言稳定,而你未能解释你翻供的合理理由。故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你申诉期间提供的原审被告人季善林、夏凤山的证言材料及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回避等请求,经查,季善林、夏凤山的供述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本案定案的证据确实、充分,对你申请调取证据材料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你申请合议庭成员回避理由,亦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原裁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现予以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