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7执恢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许国东、杜傲松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社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社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许国东,杜傲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27执恢252号申请执行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法定代表人:谢明伟,计生委主任被执行人:许国东,男,198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被执行人:杜傲松,女,1979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社旗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许国东、杜傲松行政征收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豫1327执恢25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程 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沛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