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81民初11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宋茂明与吴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茂明,吴长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81民初1154号原告:宋茂明,男,1974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被告:吴长法,男,1969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瑞昌市人,住江西省瑞昌市。原告宋茂明与被告吴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小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茂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长法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宋茂明诉称: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建房需要用水泥,在原告处赊购水泥。被告并于2015年4月16日出具欠条一张,共计欠原告3000元水泥款。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却以种种理由拖欠不还。故原告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水泥款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宋茂明向本院提供了欠条一张,证明被告拖欠原告水泥货款3000元。被告吴长法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向本院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至2015年期间,被告在瑞昌市经营宋老五水��店,被告因建房需要用水泥,便在原告处赊购水泥。2015年4月16日,经原、被告双方结算被告还欠原告水泥货款3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水泥货款,被告一直未能偿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水泥货款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被告自愿向原告购买水泥,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水泥,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原告货款,已构成违约,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水泥货款30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吴长法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宋茂明水泥货款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吴长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连同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熊 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