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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民终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雨海与李杏妹、陆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杏妹,张雨海,陆建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民终4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杏妹,女,1951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鹏飞,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XX,江苏东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雨海,男,1972年5月27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施义丰,江苏常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陆建芬,女,196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上诉人李杏妹因与被上诉人张雨海、原审被告陆建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苏0492民初5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杏妹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杏妹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杏妹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19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2595.5元,公告费710元,由李杏妹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梅审 判 员  邹玉星代理审判员  龙海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郭靓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