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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民申1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孙述文不当得利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述文,台湾饭店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民申188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孙述文。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台湾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金鱼胡同5-15号。法定代表人:徐国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晓宏,男,台湾饭店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再审申请人孙述文因与被申请人台湾饭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湾饭店)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89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孙述文申请再审称,台湾饭店转入我名下工商银行卡64453.87元时,还未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故该款项不包含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2003年到2013年期间,我只收到北京市最低基本生活费,无法生存,外债累累,多次向台湾饭店申请生活困难补助。63687.85元是生活困难补助,台湾饭店应举证64453.87元的明细表。一、二审认定错误,缺乏证据,适用法律错误。2002年我实名举报台湾饭店负责人违法违纪问题,台湾饭店捏造事实,诬陷诽谤,打击报复我。2002年底,我向法院起诉,台湾饭店指使员工做伪证,我请求法院调查取证。据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台湾饭店提交意见称,孙述文提出的再审申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认为,台湾饭店于2013年6月基于解除劳动关系向孙述文支付款项共计64453.87元,双方的劳动争议案件经法院审理,判决双方继续履行签订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基于此,台湾饭店主张孙述文返还向其支付的“代通知金及经济补偿金”63687.85元,理由正当。一、二审所作处理并无不当,孙述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孙述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杨建玲审判员  王士欣审判员  程占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圣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