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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特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洪锦一、赵喜腾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洪锦一,赵喜腾,朱伟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特356号申请人:洪锦一,女,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赵喜腾,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申请人:朱伟平,女,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受理了申请人洪锦一与申请人赵喜腾、朱伟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洪锦一与申请人赵喜腾、朱伟平因民间借贷纠纷,于2017年6月30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卢喜进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赵喜腾归还洪锦一借款本金18000元,2017年7月至9月,每月30日前归还6000元。双方向法院申请确认协议有效后,如任一期逾期,可按所欠款项全额申请强制执行。二、洪锦一自愿放弃对朱伟平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洪锦一与申请人赵喜腾、朱伟平于2017年6月30日经缙云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胡伟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赵乐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