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洪国清、张增卫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洪国清,张增卫,方蝶香,洪三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民终18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洪国清,男,汉族,1976年2月24日出生,住浦江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增卫,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浦江县。原审被告:方蝶香,女,汉族,1978年9月25日出生,住浦江县。原审被告:洪三美,女,汉族,1970年5月19日出生,住浦江县。上诉人洪国清因与被上诉人张增卫、原审被告方蝶香、洪三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6)浙0726民初79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洪国清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洪国清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洪国清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220元,由上诉人洪国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伟审 判 员 金佳卉代理审判员 李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代书 记员 张青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