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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27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代琴与苏丕雄、丁延琴、李静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琴,苏丕雄,丁延琴,李静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27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代琴,女,1961年4月22日出生,汉族,甘泉县美水街道办事处居民,住甘泉县西台区。被执行人苏丕雄,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丁延琴(苏丕雄之妻)女,1972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九原区沙河镇居民,现住甘泉县城内。被执行人李静林,男,1963年1月2日出生,汉族,延长油田股份有限公司下寺湾采油厂职工,住甘泉县城内。本院在执行代琴与苏丕雄、丁延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62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苏丕雄、丁延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苏丕雄、丁延琴向申请执行人代琴支付欠款250000元本金及利息(其中的20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6月13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其中的50000元,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被告李静林已支付的利息12000元从中扣除),被申请人李静林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承担本案执行费3650元。因双方当事人私下就还款事宜达成一致,申请人代琴于2017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甘泉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7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杨金成执行员  李延平执行员  刘 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存存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