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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02民初19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小梅与李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梅,李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02民初1917号原告李小梅,女,1965年3月5日生,汉族,江西省新余市人,住新余市渝水区。被告李霞,女,1968年6月9日生,汉族,住新余市水区府南路23号7栋1单元301室。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小梅(下称原告)与被告李霞(下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30日以被告已履行还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小梅撤诉。案件受理费6260元,减半收取3130元,财产保全费2320元,合计人民币5450元,由原告李小梅承担。审 判 长  XXX人民陪审员  叶 芬人民陪审员  刘根芽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