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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02民初5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与杭峰、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杭峰,陈丽华,崔晓峰,荆芳,陈莉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224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22415447。负责人:赵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该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青,该分行职工。被告:杭峰,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华,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晓峰,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荆芳,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陈莉丽,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诉被告杭峰、陈丽华、崔晓峰、荆芳、陈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11元,减半收取计640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滨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