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02民初52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与杭峰、陈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杭峰,陈丽华,崔晓峰,荆芳,陈莉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02民初5224号之一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41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6722415447。负责人:赵林,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辰,该分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瑞青,该分行职工。被告:杭峰,男,1957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丽华,女,1956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吉军,山东滨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晓峰,男,195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荆芳,女,195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被告:陈莉丽,女,196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滨州市滨城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诉被告杭峰、陈丽华、崔晓峰、荆芳、陈莉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2017年6月2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滨州市分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2811元,减半收取计6405.5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1405.5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滨州市分行负担。审 判 长 崔晓鹏人民陪审员 李建祥人民陪审员 韩福山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宁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