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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1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张小艳申请执行张建楠、郭守仑、郭守蕊、河南祥龙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艳,张建楠,郭守仑,郭守蕊,河南祥龙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1521号申请执行人张小艳,女,汉族,1984年11月4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二七区。被执行人张建楠,女,汉族,1987年10月28日出生,住址郑州市中原区。被执行人郭守仑,男,汉族,1986年4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郭守蕊,女,汉族,1985年4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延津县。被执行人河南祥龙家具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建楠。张小艳申请执行张建楠、郭守仑、郭守蕊、河南祥龙家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91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被告张建楠、郭守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小艳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被告郭守蕊、河南祥龙家具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规定的被告张建楠、郭守仑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被告张建楠、郭守仑承担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楠、郭守仑追偿。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张小艳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决定书,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网查被执行��名下银行账户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全部)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152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崔海亮审判员  王 千审判员  李小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少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