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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01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北京广义达科技有限公司与刘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广义达科技有限公司,刘飞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6民初10120号原告:北京广义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久敬佳园二区10号楼2门202室。法定代表人:郭建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胜,北京市翔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飞,男,1986年1月25日出生。原告北京广义达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义达公司)与被告刘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广义达公司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广义达公司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广义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广义达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肖 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