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23执6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曾灵军、雷炳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灵军,雷炳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3执631号申请执行人:曾灵军,男,196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遂昌县。被执行人雷炳松,男,1960年3月8日出生,住遂昌县。申请执行人曾灵军与被执行人雷炳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2日作出(2016)浙1123民初376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曾灵军于2017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雷炳松应归还申请执行人曾灵军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雷炳松在本院系列案件较多,工资已被冻结,分配时间长。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股权、房产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曾灵军申请(2017)浙1123执63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春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