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刑初3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樊顺培、靖开明等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樊顺培,靖开明,张利,孟莉,曾红梅,易家慧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7刑初360号自诉人陈某,女,汉族,1973年8月27日生,,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诉讼代理人朱忠红,重庆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樊顺培,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人靖开明,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人张利,男,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人孟莉,女,汉族,住重庆市大渡口区。被告人曾红梅,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人易家慧,女,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自诉人陈某以被告人樊顺培、靖开明、张利、孟莉、曾红梅、易某犯故意伤害罪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自诉人陈某因缺乏罪证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回自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陈某撤回自诉。审 判 长 吴福弘人民陪审员 张冬梅人民陪审员 寇丽缨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雷永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