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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30行初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兴会与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黔0330行初45号原告陈兴会,女,汉族,生于1971年12月4日,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人,住该区。被告遵义市播州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称播州区国土局)。地址:遵义市播州区播南大道。法定代表人陈启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江航,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曹汝龙,贵州子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兴会诉被告播州区国土局确认征地行为违法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组成合议庭与原告、宋安会、周德康分别诉被告播州区国土局征地行政行为违法两案及宋安会、周德康、陈兴会分别诉被告播州区国土局行政赔偿三案进行合并审理。原告陈兴会,被告播州区国土局的委托代理人江航、曹汝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行政机关负责人刘有福出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在宣判前,原告陈兴会于2017年6月29日,以被诉征地行为的适格被告应为原遵义县人民政府(即现在的播州区人民政府),所列被告播州区国土资源局错误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理查明,2010年,因原遵义县第八中学建设用地需要,原遵义县人民政府于同年11月12日作出县府函(2010)348号《县人民政府关于遵义县第八中学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的批复》,批准了遵义县国土资源局与南白镇人民政府提请的《遵义县第八中学建设征地拆迁安置补偿方案》(以下称方案)。该《方案》第一条明确:“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该区域的土地征收和管理工作,南白镇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工作,县教育科技局负责筹措征地拆迁���置补偿经费并协助南白镇开展相关工作。”,该《方案》还对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予以明确。2016年,原告陈兴会因与白龙社区居民委员会租用土地租金事宜产生纠纷,遂将原白龙社区居民委员会诉至原遵义县人民法院,经该院审理后查明认为,因争议地已被征收,白龙社区居民委员会已无继续履行交纳租金义务为由判决驳回原告陈兴会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原告遂以陈长发一户承包的土地被被告违法征收为由,诉请确认被告征收其承包地的行政行为违法。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将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是土地征收实施主体,具有对集体土地及地上附着物组织征收的法定职权。原遵义县人民政府明确原遵义县国土资源局和原南白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征地工作,属于原遵义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的行为,该行为结果应由原遵义县人民政府承担,当事人不服,应以原遵义县人民政府(即现在的播州区人民政府)为被告。综上,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对其请求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兴会撤回���诉。审 判 长  丁旺轩人民陪审员  陈应芬人民陪审员  胡清会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法官 助理  王 毅书 记 员  吴 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