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4执5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杭、方连新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杭,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59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徐杭,男,1983年12月19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方连新,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方连高,男,1973年8月1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杨文鸯,女,1969年7月10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王小青,女,1976年1月6日出生,住永康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杭与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2015)金永商初字第0169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所有的在银行机构的存款8100000元二、划拨被执行人方连新、方连高、杨文鸯、王小青的存款8100000元至永康市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浙江永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账号:62×××64)。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胡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军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