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刑更10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马永祥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西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马永祥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刑更1031号罪犯马永祥,男,1972年08月12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县,回族,文盲,现在青海省西川监狱服刑。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03月10日作出(2010)西刑初字第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永祥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2年05月22日、2014年08月08日经海西州中级人民法院二次裁定减刑三年三个月。青海省西川监狱于2017年6月19日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青海省西川监狱认为,罪犯马永祥在服刑改造中,认罪悔罪意识较好,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马永祥在服刑改造期间,能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获得监狱表扬奖励三次。上述事实有服刑人员计分考核年度登记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马永祥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马永祥减刑四个月。(刑期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守东审判员 刘文雄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解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