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4民初5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马修付、赵学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马修付,赵学芬,李桂兵,周光英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624民初534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地址: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540号,负责人:赵炜。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元,男,生于1961年10月7日,汉族,农行员工,住南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金平,男,生于1963年4月22日,汉族,农行员工,住。被告:马修付,男,生于1955年12月28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赵学芬,女,生于1955年10月5日,汉族,住址同上。被告:李桂兵,男,生于1967年1月20日,汉族,住南漳县。被告:周光英,女,生于1963年2月17日,汉族,住南漳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被告马修付、赵学芬、李桂兵、周光英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登元、宋金平。被告马修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赵学芬、李桂兵、周光英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马修付、赵学芬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72.71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3月16日)和上述贷款还清前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0.192%产生的利息;2、判令被告李桂兵、周光英对被告马修付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和理由:2015年1月13日,被告马修付在原告处申请办理农户小额业务贷款5万元,同日,双方签订了《中国农业银行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马修付可向原告自助循环贷款50000元,合同还约定了借款用途、借款期限、执行利率及违约责任等条款。2015年1月21日,被告马修付在原告处通过自助立借据借款50000元,被告马修付借款后仅偿还了部分,截止2017年3月16日尚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972.71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李桂兵、周光英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自愿为被告马修付所办理的自助可循环贷款5万元,承担保证担保责任。被告赵学芬、李桂兵、周光英未向法庭提交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月13日,原告与被告马修付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是贷款人,被告马修付是借款人,被告李桂兵、周光英是借款担保人。合同还约定了借款的用途、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等条款,其中借款循环方式约定,自2015年1月13日起至2017年1月12日止,借款人在约定的可循环借款额度内向贷款人申请借款,单笔借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且到期日最迟不得超过额度有限期,借款人每笔用信均须向贷款人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其中自助循环借款额度人民币五万元,借款人以本合同约定的账户作为借款提取与偿还的结算工具,通过贷款人的自助渠道自助办理放贷和还款。被告马修付按照合同约定在原告处办理了循环贷款5万元,按照合同约定和贷款借据确定,该笔借款执行利率为7.84%,逾期还款执行利率为10.192%,此款到期后被告仅偿还了部分利息,截止2017年3月16日欠原告贷款本金50000元、利息972.71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李桂兵、周光英在农户贷款借款合同上签字,自愿为被告马修付所办理的二年期可循环贷款5万元,承担保证担保责任。另查明被告马修付与赵学芬系夫妻关系。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被告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婚姻证明,被告马修付借款申请书,原、被告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与马修付、李桂兵、周光英签订的农户贷款借款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李桂兵、周光英为该贷款提供连带保证,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根据上述合同约定向马修付发放了贷款,马修付应当按约定的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截止2017年3月16日马修付欠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72.71元。故原告要求被告马修付立即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72.71元,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合同约定逾期年利率10.192%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赵学芬与马修付系夫妻,马修付借款是夫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赵学芬亦应和丈夫马修付共同承担清偿之责。李桂兵、周光英为马修付的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要求李桂兵、周光英对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判决(缺席)如下:一、马修付、赵学芬在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县支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972.71元,并从2017年3月17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0.192%计算支付利息;二、李桂兵、周光英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桂兵、周光英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修付、赵学芬追偿。若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37元,公告费700元,由马修付、赵学芬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文瑜审 判 员 周兰英人民陪审员 任晓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千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