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21执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黄浩勇与温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浩勇,温孝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821执207号申请执行人:黄浩勇,男,生于1968年7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被执行人:温孝华,女,生于1972年9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旺苍县。本院在执行黄浩勇与温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温孝华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2017)川0821民初62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洪敏审判员 杨 智审判员 蒋乐天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