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481民初2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赵美与王慎富、朱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美,王慎富,朱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481民初2984号原告:赵美,女,1986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被告:王慎富,男,196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朱震,男,197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原告赵美与被告王慎富、朱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慎富、朱震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赵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以45万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利率计算利息,从借款之日至履行之日);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王慎富于2016年7月和10月间分两次向原告借款45万元,月息均为2分,被告朱震为上述两笔借款提供了担保。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王慎富未予答辩。被告朱震未予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的事实如下:被告王慎富因经营需要,于2016年7月6日经被告朱震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33万元,借款期限3个月,月息为2%,为此,被告王慎富向原告出具了借据一份,被告朱震在原告提供的保证书上面签字认可。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为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以及实现债权所支出的一切费用,保证期间为借款期满后的两年。当日,原告将借款33万元汇入了被告王慎富指定的银行账户。同年10月9日,二被告与原告签订借款协议一份,被告王慎富经被告朱震担保再次向原告借款12万元,借款期限为10天,月息、担保的范围和期限及给付方式均同第一笔借款。上述两笔借款到期后,二被告均未按约定的期限偿付原告借款本息。本院认为,原告与二被告借贷及担保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的规定,内容合法有效。原告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事实清楚,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二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视为对自己的答辩权,举证权、质证权放弃,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慎富偿还原告赵美借款本金33万元及利息(以本金33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7月6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王慎富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王慎富偿还原告赵美借款本金12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2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0月9日起按月息2分计算,至被告王慎富全部履行完毕之日止。);三、被告王慎富给付原告赵美财产保全费2770元;四,被告朱震对上述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被告朱震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慎富追偿。上述一、二、三、四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减半收取4550元,由被告王慎富、朱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允具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程 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