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5执恢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苑琳男执行苑晓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苑琳,苑晓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5执恢91号申请执行人苑琳男,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大地花园新区*******室。被执行人苑晓琳,女,197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宾县电业局职工,住黑龙江省宾县宾州镇迎宾怡园10号楼6单元502室。苑琳男执行苑晓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518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不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的(2016)黑0125民初51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再次提出申请,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繁影审判员 姚云和审判员 杨 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利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